关于做好2020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12:28 来源: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经费筹集及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

    (一)医疗经费筹集

    2020年度,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每人55991元;年满80周岁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每人70000元。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和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2019年12月1日—12月25日。各单位务必按规定将医疗经费一次性缴至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而影响离休人员医疗费正常报销的,由单位负责解决。

    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关于做好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28号)规定,于11月底前组织完成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补助审核工作。

    (二)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不变。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为6300元,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为10000元。

    二、定点医院选择与变更

    (一)新增或初次缴费的离休干部缴费后,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离休干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和《2020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领取《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同时办理自选门诊记账定点医院手续;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还应填报《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见附件2)。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离休干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所属区划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离休干部到青岛银行,其他区市到青岛农商银行)。

    (二)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定点门诊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院承担离休干部住院、门诊刷卡及卡金用完后的门诊记账业务,定点门诊机构承担离休干部门诊刷卡业务,定点护理机构承担离休干部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和失智等护理服务业务。离休干部可根据自己的医疗需求选择并按规定就医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qingdao.gov.cn)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金用完后,门诊就医应到本人选择的一家门诊记账定点医院。需变更门诊记账定点医院的离休干部,在单位缴费后,由经办人员于12月25日前持《2020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或者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办理变更定点医院手续。门诊记账定点医院选择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变更。对离休干部因病情治疗需要,确需在非离休定点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就医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给予报销结算。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全部纳入离休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五)需要更换门诊专用病历的,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需携带用的旧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领取新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需携带用完的旧病历到个人的定点医院领取新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未携带旧病历的,不予发放新病历,确因旧病历丢失等特殊情况,领取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情况说明并签字。

    三、医疗费清算

    离休干部应于12月25日前,到各定点医院对符合报销规定、尚未在医院结算的医疗费办理报销。对跨年度住院的离休干部,各定点医院应于12月31日前做一次中途结算。其中,个人账户金有余额的,应先用账户余额结算本年度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因个人原因导致定点医院未作结算的,不再提取本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奖励金。

    各单位应于12月25日前将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分别填表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得跨年度结算。符合规定应报销的医疗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结算,已经提取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奖励金的,已提取金额从后续报销医疗费中扣回。

    四、个人账户金上年度奖励金发放

    每个医疗年度个人账户金计入额结余100元以上的,提取当年度结余额的50%奖励给个人,直接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本人社会保障卡中使用。当年度结余额不满100元的,不提取奖励金,全部转入下年度社会保障卡中使用。离休干部去世的,个人账户金停止使用,当年度个人账户金余额不再提取奖励金,全部转入统筹基金使用。每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账户对账单于下一年度一季度通过邮政部门发放到各单位。

    五、继续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评估管理制度

    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中发现的医疗费异常支出案例,进行审核评估并作出处理意见。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采取约谈提醒、追回违规费用和停止医保待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统筹费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管理参照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执行(其中,床位费报销标准按其相应保健类别规定享受);不缴纳1000元的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按规定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政策宣传及服务保障工作,每个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人员信息变更、定点医院变更、社保卡银行申领、提醒离休干部及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并适时予以公开。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优先医疗待遇落实到位。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按规定做好目录内药品取消限定支付范围等具体工作,做好人员确认、药品管理等工作,防止过度医疗和医疗浪费。及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接口登记死亡信息。对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要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医疗费。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教育引导离休干部及其家属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不得将离休干部本人医疗账户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强索药品、超量开药、强求住院。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相关区市要加快完善本区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市内就医联网结算,为全市统筹管理创造条件。

  

   附件:1.2020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2.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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